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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咨询
本栏目提供本公证处的各种公证指南可供大家第一时间参阅
公证告知

这里有您所需要了解的告知事项,请认真阅读。

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办理国内民事公证指南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申请《委托书(声明书、保证书、承诺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委托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授权处理事宜的依据原件及复印件。例如,委托卖房的,应提供委托人的房产所有权证。
    3、是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结婚证,共有人需亲自来处做意思表示。
    4、委托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委托书应详列委托人与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委托处理事项的权限、期限、有无转委托权、委托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委托人(包括共有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6、如要转委托他人时,转委托人必须提交原来的委托书。
    7、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撤销委托的,应提出撤销委托的申请书,并退回原证书。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遗嘱》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立遗嘱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原件。
    3、立遗嘱人财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处分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如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来亲自到公证处的,可要求公证人员办理。
    5、立遗嘱人要求撤销在我处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退回原遗嘱公证书原件。
    6、公证人员要求提供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该声明书,在国内居住的应亲自到居住地的公证处办理,或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填写弃权声明书;在香港居住的应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或亲自回内地到公证处办理;在台湾居住的应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在国外居住的应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并经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按《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继承人失踪或死亡。
    8、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赠与》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等。
上述材料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得具体明确。例如,赠与房屋应写明座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申办赠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或申办赠与书的赠与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赠与的如果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均应亲自到公证处,也可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办理。
    5、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已故亲属《死亡》 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者的死亡证原件,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证明。
    3、解放前死亡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原件的,应提供其它足以证明死者死亡的物证或材料。
    4、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申请《夫妻财产约定书或婚前财产约定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户口簿、结婚证(婚前财产约定不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关财产的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夫妻财产约定书(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叁份。

注意: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医院签发的死亡证明)及复印件。
    3、放弃继承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股票、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放弃权利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申请《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公证

须提供下列证件:
    1、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原件(注意:由管理档案的人事或劳资部门盖章)。
    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调查表; 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
    3、房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4、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均需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如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已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调查表; 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