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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

这里有您所需要了解的告知事项,请认真阅读。

深入国企 服务社会

---388份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协议书公证

案情介绍:

        公证当事人:天津市第二煤气厂及该厂李凤岐、刘秀雨、储志金、连发、刘振林、李伟、刘彩宏、郝春生、宋志宏等388名在职职工

        天津市第二煤气厂隶属天津市燃气集团,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于1987年5月2日投产运行,在近20年的时间里为我市百万居民安全供应优质煤制气26.3亿立方米,为天津燃气发展和百万居民安全用气做出了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煤制气由于工艺复杂、运行和生产成本高、环境污染严重等多种缺陷逐渐被天然气所取代。在这个大趋势下,2006年年底,该厂在我市气源转换工程的最后阶段正式停止了运行。此时,全厂上下曾为我市发展建设付出辛勤汗水的千余名职工究竟该何去何从,成为了市委市政府、厂方和全厂每名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

        尽管停产是众所周知的无奈,职工的分流安置也是停产在市场经济下导致的必然结果,但是在安置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仍然有一些职工不理解、情绪激烈、拒绝与厂方沟通,并扬言要做出一些伤害自己、危害社会的过激行为。为此安置工作陷入了僵局。厂方不得不来到天津市公证处(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寻求法律的帮助。

        接到求助后,原分管经济业务的陈洪发主任带领处内刘小杰、谢可祥、王建中、马志华、周彦敬、齐彩虹等同志立即投入了对此案的调查工作。同志们分兵两路,一部分向厂方代表及其他相关单位了解安置工作的整体情况,一部分主动和职工接触,了解工人们存在哪些实际困难和思想包袱,需要得到哪些法律保护,以及在安置的过程中厂方做法有无不当等。

        经过深入了解,事情的轮廓清晰显现。第二煤气厂面对这次停产产生的职工分流安置,其基本原则是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利益,与职工们共渡难关。厂方打算以内部退休、内部退养、待岗安置和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四种方式实现对现有人员进行分流安置,安置方案已经获得了市委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可。但从职工方面的角度来说,很多人都是一经分配便从始至终在厂里工作,回到社会短期内只能从事一些临时性的社区服务工作,收入低而且就在家门口,对于长期在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来说,心理很难迈出这道“坎”。而且一些年龄偏大但又不符合内部退休、内部退养的职工,由于文化偏低,缺少现代科技知识和技能,就业的压力就更大了。

        熟悉案情后,公证人员在耐心做好工人们的思想工作的同时,迅速向厂方出具了公证法律意见,核心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分流安置的职工,无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能有任何形式的胁迫,在安置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思想疏导,在脆弱的时刻不要伤害工人们的感情;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应计入职工分流安置的范畴;对于工伤、精神病等特殊情况的工人,要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处理,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鉴于第二煤气厂职工数量大,为保障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对四类安置职工分批次进行,保障安置工作平稳进行。这些意见得到了厂方和职工们的一致认可。在约定的时间内有近四百名职工主动向厂方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申请。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厂方和职工们共同决定对即将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协议书》进行公证。

        为了保证公证对象的合法性,公证员们在受理公证申请后,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特困起企业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实了厂方提供的市委市政府《关于确定东北郊热电厂选址方案和关停第二煤气厂实施起源转换工程的会议纪要》、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关于第二煤气厂分流安置方案的请示》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第二煤气厂分流安置方案的请示>的函复》等相关文件,审查了《天津市第二煤气厂停产职工分流安置办法》和预备公证的文件《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协议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一整套的工作方案报处内审批。

        工作方案经处领导班子批准后,处内决定由陈洪发主任带队,指派刘小杰、谢可祥、王建中、马志华、周彦敬、齐彩虹、温莉莉、朱妍、霍培、李涛等多名经验丰富的公证人员承办此项工作。工作中重点审查申请职工是否为真实自愿、是否了解协议内容及法律后果,对补偿金额有无异议等方面内容。并在方案中明确对患病职工、工伤职工以及精神残疾职工等特殊情况下的公证方式作出工作部署。处内要求承办此项工作的同志们立即着手制作专门使用的申请表、特定内容的告知书、普通情况谈话笔录、患病职工、工伤职工、精神残疾职工等特殊情况谈话笔录和针对厂方法定代表人的专项谈话笔录等公证所需文件,力求在全面履行公证职能,完成法定告知义务的同时,简化公证程序,为工人们提供最大限度的便捷服务。

        大量的准备工作复杂而繁冗,但为了保障安置工作进度,保障让职工们能够安心的度过07年春节,同志们加班加点,牺牲了大量的休息时间,却从没有一个人喊过一声累。在这个过程中,同志们的互相配合极大的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原经济一部部长谢可祥同志为了便于同志们在公证现场解答工人们的法律问题,默默的将相关繁多的法律法规归纳汇总并印制成宣传资料,实践证明此举的确在现场工作中使工人们得到了满意的答复,有效的提高了工作效率。经过充分的准备,各项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公证的日期定在2007年1月12日至17日。在公证前最后一次工作动员会上,陈洪发主任代表处领导班子再次向公证人员提出要求:要在严格公证审查的同时,确保工人合法利益,充分考虑工人们在此特殊时期的失落心情,耐心做好思想疏导。要求大家思考公证中每一个可能发生的细节,确保现场公证的顺利进行。

        现场公证工作于2007年1月12日起正式启动。连续五日,我处公证员每天清晨便驱车从市区奔赴东丽区大毕庄南第二煤气厂厂址,八点一过便投入到公证工作,细心告知每一名办证职工关于职工协议书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协议书签署后职工可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解答职工就协议书内容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在工作中,一些工人由于文化水平偏低,不识字。公证员们就把所有需要公证的文件一个字一个字的向他们朗读,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意义和后果,回答他们提出的问题。由于职工人员数量大,解释工作复杂,几天来同志们经常一干就到深夜。

        尽管如此,特殊的情况还是发生了。1月16日下午,厂方通知我们,在申请签署协议的职工中,有20余名借调到唐山市中润煤化有限公司工作的工人,因为该厂工作和技术需要,在短期内无法会天津办理公证。经过陈洪发主任与原经济二部部长、现分管经济业务的刘小杰副主任同志核实,该部分职工在与第二煤气厂解除劳动合同后便会被唐山市中润煤化有限公司接收,所以确实愿意与第二煤气厂办理上述公证,但的确因为中润煤化有限公司的工作需要,春节前都不能赶回天津。为了保障安置工作的整体进度,他们当即决定,于17日一早启程赶赴距天津市区几百公里的京唐港开发区,为这部分工人及时办理公证手续。

        经过同志们共同努力,388份公证书经过审批、打印、盖章、装订、汇总成卷,在2007年1月25日全部发到了当事人手中,使厂方在春节前夕办妥了所有手续,工人们顺利领到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项。至此,第二煤气厂停产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顺利的迈出了第一步,同时也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案例评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长期以来,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在天津市司法局党委、天津市司法局公证工作管理处的正确领导下,一直致力于将这种先进的理念付诸于公证实践。公证人员们深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第一道防线,公证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帮助当事人消除法律障碍,预防纠纷于未然的作用。但由于公证机构的性质与司法审判及行政执法机构截然不同,我们自身必须摆正位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是直接的执法者,而是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者、推进者和维护者,执法为民对我们而言则应体现为服务为民。我们的工作必须首先体现出对当事人的服务,通过公证活动引导和矫正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并满足当事人合法的法律服务需求。在这个公证个案中,我们既要从大局出发,协助市政府完成对停产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又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从388名职工的个人权益出发,保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且我们通过在每个公证个案中坚持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坚持正面的引导作用,使职工们认识到企业对职工的安置的做法不仅不是“对职工的抛弃”,而恰恰是党和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残酷现实下,对停产企业职工们的帮助和扶持。通过公证人员们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终于使职工们认清了事情的本质,在实践中增强自身与党的深厚感情和血肉联系,最终达到拥护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